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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穗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5 18:05:09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

广州市新穗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和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我校依法治校,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校园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穗办电[2014]53号)、关于印发《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广州建设任务分工》的通知(穗廉建办[2015]1号)和中共广州市教育局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发[2015]35号),结合我校的《章程》,经研究决定制定我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一、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构成

校务监督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结构包括学校党组织1人、工会1人、普通教师(非行政干部)含熟悉财务基建或审计工作的人员35人。其中,从事非行政工作的普通教师占总委员数的50%以上。

二、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任职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计较个人得失,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2、热衷于本校公共事业,善于学习并了解国家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议事能力。

3、熟悉本校情况或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特长,能正确履职,能维护学校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善于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促进和监督学校规章制度的落实,有善于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整理形成议案的能力。

三、产生办法

委员可通过组织提名、他人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校教大会(或教代会)选举产生候选人,采取差额选举。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委员换届与教代会同期进行,委员经选举后可以连任。

校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学校党组织中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校长不得兼任校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分管财务基建和财会人员原则上不担任校务监督委员会委员。

四、校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与权利

校务监督委员会是学校事务管理的监督者和建议者,是新形势下教职员工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的民主监督机构。校务监督委员会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本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有关学校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事项、学校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校务公开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等实施监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是纪检监察工作在学校的深化和延伸。

1、基本职责

积极认真督促学校行政、党组织正确履行职责。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监督事务、提出意见、反映问题。

2、基本权利

1)知情权;  2)监督权;  3)建议权;4)反映权

本《办法》自学校六届三次教大(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州市新穗学校支部委员会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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